【公司】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蔡惠燕 2005221 已阅次
家族和阶级
读法律和社会有感
山大学法学02级4班 蔡惠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法律和社会详细地阐述了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社会的基础,也是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家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家生不同,在家的形成过程,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
西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逃避刑罚,从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的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级更加注重王权的巩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家划分并确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关系的基本依据。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规范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民以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则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并不对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则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担了大量的义,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基本准则,特别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也有不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时,这种不等的情形异常显著,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低 几千年过去了,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等公的方向发展,但是,儒家思想在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不少人心目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劲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和社会活动都要剔除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等,给以公的机会,则真正的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在儒家心目,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是的基础,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心的不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家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会基础。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人的家观念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法律史,便是一部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