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建材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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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万吉律师事所是山省内唯一一家专注于基建行业业链法律服的律师事所,万吉律师在总结多年办案经验与悉心研读法律问题后,为建材企业量身定做万吉律师精品系列课程。
本次专题为建材交易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下,主要从建材交易过程的后两个阶段,即合同履行过程供货完毕后的法律风险进行专业分析,以期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我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注意交易资料合同结算发票收据等的收集或提供,既要把握实质要求,又要兼顾形式要求。
上图,关于质量标准问题,我们可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对建材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等进行明确。如果无法明确,对我方也并无不利,此时只要确保我们生的品符合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即可。
合同履行过程的形式要求,需要我们收集完善好交易资料和债权凭证,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结算单对账确认单询证函欠款确认书还款协议等直接证明供货欠款事实的债权凭证。结算单对账单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及认定供货事实的证据,同时实操作也通常是证明供货事实供货数量及金额的主要证据。
签署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的原则是内容与形式兼顾,确保内容的完整性与形式的有效性。
首先内容的完整性包括①关键要素完整包括需方单位供货期间货物规格型号等关键要素,从而可以作为直接认定我方全部权利的依据;②基于合同特殊要求所需要的其他方面的完整性,如记录发票提供情况记录工程节点情况等。
其次结算单对账单形式的有效性包括①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瑕疵,一般要求是原件而非复印件;②与欠款事实欠款主体的关联性,应当从需方单位名称加盖印章结算签字人三个角度进行把握。首先需方单位名称表述一定要准确全面,与工商登记的名称一致;其次要避免只签字无盖章的情况,如果对方加盖印章确实存在困难,那就需要有意识地收集签字人的信息,包括准确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再次尽量加盖合法有效印章,效力较强的印章包括公章结算专用章财章项目部印章等,同时需要核对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需方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最后结算对账时的人员签字要格外重视。结算对账时,一定要找人签字,并且尽量找合同上指定的结算对账人员签字,尽可能了解签字人员准确姓名职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留存签字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发票。要发挥发票的证据作用,既要留存好发票原件,也要留存对方签收发票的证据,同时也一定要收集签字人的信息准确姓名联系方式等。在提供发票对方未付款的情况下,需要注明发票仅作挂账使用,不作为已付款的凭证。发票合格证等我方提供的资料需要让对方签收。
3.送货单收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及认定供货事实的证据,但从实操层面讲,只依据送货单收货单证明合同成立及供货事实存在较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尽量在合同明确施工现场负责收货人员及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找合同指定人员或者相对固定的人员签署送货单收货单等单据,最后一定及时办理结算。
4.技术资料。
这个阶段可能存在以下问题①危机意识差,容忍程度过高,此时我们需要设定明确的应收账款预警标准,区分对待。②资料存放不规范导致原件缺失或者部分材料缺失,对此我们可以做到明确合同及对账单等关键资料原件的存放部门及责任人,一项目一存放,建立资料存放台账,对接收的全部资料进行登记。资料的借阅借出都需要有记录,由借阅人签字,并限定归还时间,到期及时收回,在不同部门的流转需要有相应的交接记录,并由经手人员签字确认。③公章管理不规范,此时要求我们有公章管理制度,对公章的使用登记批准公章保管人加盖印章人及公章借出等各事项需要有相应规定,加盖印章的材料也需要专人审核,排除不利内容,针对加盖公章的单方材料,要留复印件,并留存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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